《公益信托与慈善价值实现——中国公益信托政策与实践发展报告(讨论稿)》
2018-11-14 5089

《公益信托与慈善价值实现——中国公益信托政策与实践发展报告(讨论稿)》


  2013年11月14-15日,第五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论坛召开。中国公益研究院主办了其中的“慈善模式创新:中国公益信托现状与未来路径”专题研讨,并在该研讨会上发布主题报告《公益信托与慈善价值实现——中国公益信托政策与实践发展报告》。


 

 


 


引言
  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加以管理的财产安排。公益信托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是与私益信托相对应的一种重要的信托类型。
  与我国其他的公益形式相比,公益信托具有一系列的制度优势:一是设立和运营成本较低。公益信托无需经过法人设立的登记或批准即可生效,而且也无需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人员运营。二是灵活性强,能实现委托人个性化需求。公益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委托人既可以通过信托合同,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甚至通过宣言信托的方式使自己成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普通法人、自然人,只要不属于法律对受托人资格禁止性规定的范围的人均可以担任。受托人可以通过对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合理规划,进行有效的财产转移与管理,能够在实务上更加灵活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比一般的赠与、遗嘱继承等具有更大的弹性。三是安全稳定,由于信托在法律上有着连续性设计,公益信托设立以后不因各种情况,比如受托人、委托人的消亡而终止,从而能够确保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起源于英国,从中世纪的用益演化而来,其产生之初就被借助用于慈善赠与。《1601年慈善用益法》成为现代公益信托制度的起点。公益信托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已成为行善的惯用手段,其制度传统深入人心。大量的慈善组织最初都是以公益信托的形式建立和运作的。以美国为例,在慈善组织层面,公益信托是私人基金会和公共慈善组织重要形式之一;慈善组织之外,公益信托(分离利益信托)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以满足委托人多样化的需求。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从20世纪才开始引入该制度,开始也遇到一些阻力,但经过政策引导和观念转变后,近年来发展加速。至2007年,日本信托银行受托之公益信托数量就已经达到558件,信托财产总额达682亿日圆;而台湾自1996年立法确定公益信托制度后,迄今总计开展公益信托业务103件,信托财产总额已达到390亿台币。
  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得以确立,而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其在实务中的发展受到较大的制约。本报告在总结分析我国内地公益信托制度与实践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提出了发展路径上的一些建议,以期进一步推动公益信托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