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家谈《基金会投资管理的若干原则》之一
2018-11-07 4408

金融专家谈《基金会投资管理的若干原则》之一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开展了相关研究,并参考公益金融汇中热心公益的金融行业专家以及部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相关管理人员的意见,推出了《基金会投资管理的若干原则》(讨论稿)(以下简称《原则》)。近日,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就此对一位具有金融监管经验的资深人士进行了访谈。

这位专业人士对《原则》表达了以下几个观点:

加强投资和风险管理意识 

目前金融市场和产品比较复杂,《原则》对基金会投资的规范管理和提升稳健理财能力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建议。文章内容较为原则,核心的信息是建议基金会在审慎的基础上实现投资的稳健收益。要做到这一点,基金会的理事会首先要重视基金会的投资业务活动,加强投资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其中顶层设计非常重要。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做好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相关风险防范的机制安排,积极稳妥地进行实践。

可委托投资管理机构投资 

基金会根据自身的能力和需要,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机构建议选择在境内注册,经国务院直管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中国务院直管的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经他们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可以在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其业务范围也已在相关法规中进行了明确。这些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较高,也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风险相对较小。基金会是可以借助这些专业机构来进行投资的,但首先还是要明晰自身的风险偏好,以我为主,并做好关键环节的管控。例如,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投资标准,以及对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相关业务流程制定、投资方案审核、后续监督等,都需要在基金会内部明确权责,管理到位。

集中度风险

《原则》中风险防范章节提到了防范集中度风险,这是在投资风险管理方面一条重要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到同一个篮子里。集中度风险针对的产品、企业和投资管理公司包含所投资产品的底层资产情况,举个例子,某基金会投资的资产是一家企业的债券,同时购买了另外一个理财产品,而这个理财产品的最终投向是对同一家企业的贷款,实际上这两项投资都是对同一家企业的,如果这些投资的金额合计占了基金会投资资产的较大比例,那基金会就会承担比较大的集中度风险,需要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来分散风险。《原则》也提到穿透原则,笔者认为就是要基金会尽可能去了解所投资底层资产是什么、承担的风险是什么,做到心中有底。《原则》中还对主要的金融投资产品从风险、流动性角度进行了分类。各家基金会的投资经验、风控能力和风险偏好各不相同,基金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这些产品中自由选择,但承担的风险应该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尽职免责 

《原则》中有尽职免责的内容。管理人员因没有尽责而造成损失是有责任的,但尽职的被免责也是必要的。而要证明投资人员的尽职,首先基金会需要制定必要的制度流程和操作规程,健全内控,明晰权责,这样进行的投资活动才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投资人员的尽职行为和标准也就有了依据。

 

最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也应多多关注这个领域,服务好基金会客户。多发挥自身优势,为基金会投资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咨询服务,共同推动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