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经验看我们对于慈善信托的误读?
2018-11-07 5037

导读:在为慈善信托落地的一些难点焦灼纠结之际,恰逢香港调研,便又指望着最为临近的另一法域经验能提供一些灵感和启发。即便早已就香港制度做过一些研究,在面临新的实践问题时,还是发现有必要再行反刍

香港的信托根植于普通法系之中,和内地的信托制度本身就有着不少的差别,香港的慈善信托整体被纳入比较宽松和分散的慈善组织管理制度,统一和严格程度远不及内地现行的慈善法制。尽管两个法域的具体制度没有太大的可比性,但是在和银行受托人和独立受托人的碰撞交流之中,我们对香港制度作了重新的梳理,也对内地慈善信托制度有了一些新的想法,分享如下:

一、慈善信托可以是公益和私益相混合的信托吗?

谈及境外慈善信托,一般都少不了介绍混合型信托。我们见到过混合型信托的实践案例:家族受益人在世时信托财产用于照料家人,待家族受益人身故后用于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公益事业(比如梅艳芳信托案例);我们也见到过混合型信托的立法例:美国税法中规定的慈善剩余信托和慈善先行信托。

由于混合型信托兼顾公益和私益,被认为是一个较为灵活地实现委托人意愿的模式。内地过往的慈善信托实践以混合型信托最为常见,也比较符合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偏好,所以自慈善法立法重启之日,混合型信托纳入慈善法的建议就不绝于耳。

香港法律并不承认混合的慈善信托,也就是说所有的信托财产必须全部用于慈善,而不能用于私益目的。香港实践中的一些信托,本质上是带有慈善成分的私益信托,或者是附条件的私益信托,其法律性质不应和慈善信托混淆。

就美国立法例而言,尽管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两种和慈善相关的信托类型,但名字内含慈善二字的信托并不等同于慈善信托。由于只有一部分财产用于慈善,所以法律只对该部分认定为慈善信托,也就是说美国的慈善信托也必须是绝对用于慈善目的。混合型信托无论在确定税收优惠还是进行监管等方面都比较复杂,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没有法定的这种信托形式,我国也是如此。

二、金融监管机关管慈善信托吗?

在中国内地,慈善信托原来一直被认为是金融产品和工具,和金融机构脱不开干系,所以很多人认为慈善信托必须由金融主管机关监管。即便是非金融机构管理的慈善信托,由于认为信托业务本身是金融业务,也应当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我们可以先看看香港的管理体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并不监管慈善信托。虽然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承办的慈善信托也比较常见(比如香港汇丰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其高净值客户的委托,管理其慈善信托),但是因为慈善信托不属于金融业务,所以也不受管辖。连金融机构管理的慈善信托都不管,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就更不用说了。

反观内地的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做的慈善信托是否都应当受银监部门监管?慈善组织做的慈善信托是否当然只受民政部门的监管?两地金融监管体制不同不能照搬,但是其监管思路还是可以参考的。

三、慈善信托的准入和监管如何?

香港的慈善信托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等方式设立,无须经过登记,准入非常宽松。但是如果要获得税收优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履行一系列程序,并接受定期审查。

香港并没有统一的慈善组织的监管机关,具体监管制度取决于慈善组织的具体类型。公司形式的慈善组织,需要到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也需要满足公司条例的统一规范。因此,公司形式慈善组织的组织年报等相关信息就比较公开透明,受监督的程度相对较高。

而慈善信托监督程度和透明度相对较低。在免税资格监管这一方面,由于没有强制性规范要求税务局审查获得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的年报或者账目等,实践中,税务局通常两三年审查一次,所以实务界也认为税务的监管也比较宽松。

对于香港宽松的制度,不少法律界人士存有一定的担忧,原来也曾经希望通过推动统一的慈善法来加强系统监管,但是碍于各种原因最终被迫搁置。

四、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如何操作?

由于香港已经取消了遗产税,而且税制本来也比较宽松,根据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说法,税收优惠其实并不是委托人选择信托的主要原因。选择信托更多的是因为首先运作很灵活,不像公司形式的慈善组织需要履行公司法上的一系列程序;其次是信托比较私密,信息公开的要求相对比较低。

受托人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成功后,慈善信托自身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委托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的优惠。委托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相关凭证,就可以用于申请税收抵扣等优惠。慈善信托和其他的慈善组织在税收优惠上并没有显著区别。

内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落地还是一个有待突破的难题。如果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税收优惠都不得不依赖于受益人(也就是过去实践中由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直接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那么慈善信托独立存在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仅用私益信托附加捐赠的方式就足矣。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能否能比照现有的慈善组织,开具统一(捐赠)票据,慈善信托是否比照慈善组织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是亟待明确的一个问题。

作者|黎颖露 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