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慈善,还是避税?关于小扎的架构设计
2018-11-07 6008

关于LL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大家最为好奇的莫过于小扎为什么通过LLC这种形式而非传统的慈善组织来接收这笔股票。由于LLC的法律性质和在整个法律架构中的角色和功能至关重要,有以下几个点要厘清:

 1.LLC未必就不是慈善组织

虽然目前按照小扎的信件内容和相关分析来看,出于投资、参与政治活动等灵活性的考虑,小扎设立的是LLC而不是一般的慈善组织。但是在此要强调的是,这并不代表LLC和慈善组织是个非此即彼的关系。关于英美的慈善组织,我们可能多少了解到,公司也可以申请慈善组织的资格,这是和我国公司法律体制的一大显著区别。在美国,通常申请慈善组织资格的公司形式是nonprofit corporation(非营利公司或非营利法人), 而不是LLC这种形式。LLC是近年来才开始被认可的一种公司形式。由于是否是合格的慈善组织形式由各州规定,所以有的州明文禁止LLC,但有些州采取相对开放的态度。如果小扎所注册LLC的特拉华州允许,将来这个实体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当然可以申请慈善组织的资格。

假设这个LLC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小扎的“给股”的行为和最初新闻头条中的“将股票用于慈善捐赠”相符,且在此转让过程中的资本利得税可免,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优惠;如果LLC不想做慈善组织(目前资料来看属于这种情形),那就像社会企业(注意LLC本身并不是社会企业的特定的形式)一样运作,有的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有的直接赠与给受助者(民事赠与,从而不享受税收优惠),还有的进行一般性的商业活动并且分配利润。

2.LLC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慈善捐赠,可视同小扎直接做慈善捐赠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尽管LL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直译成中文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并非完全对应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的LLC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司形式,虽然也是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 LLC 和其他公司形式最显著的区别在于,LLC可以是穿透型的税收实体 (pass through tax entity), 即 LLC在公司层面不被征税(有的州可以选择是否穿透)。但是一般的公司就收益而言既在公司层面课税,在分配给出资者后对出资者也课税。税收地位这一点和我们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差异,而与我国的有限合伙更为接近。

小扎有可能通过股票变现后捐赠或者是转移到LLC后再捐,我们认为,采取什么形式捐赠和当时股价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假设小扎没有变现而直接捐赠股票。由于LLC此时不是慈善组织,小扎第一次将股票转让到LLC时不会产生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小扎的股票从Facebook转到自己控制的LLC,按照一位美国律师的说法,这个过程不产生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等任何税负。由于LLC的税收穿透性,LLC再将该股票进行慈善捐赠的时候,享受税前扣除的主体可以不是LLC这个机构本身,而是小扎。由于在美国个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比率比公司的要高,如果将来LLC持有的股票升值幅度很大,通过公允价值来计算抵扣的话,对于小扎个人而言确是个不错的选择。如果整个股票转移的过程,不会由于中间增加了一个LLC而增加税收负担,LLC又能享受很多运作上的便利性,甚至还能增加相应的税收优惠,何乐而不为?

关于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的说法并不确定其出自哪里,因为我们目前看到的英文资料提到的基本是LLC这种形式而非信托。但是由于某些关于慈善信托的评论引起了高度关注,我们暂且抛开小扎是不是设立信托这一点,单就其内容大概谈两点。

1.慈善年金信托不是慈善信托

按照案例中所描述的年金信托应该是慈善先行信托的一种类型,也就是先做慈善后满足非慈善目的。这种信托类型虽然有慈善的因素,但是本质上不是慈善信托。因为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全部财产用于慈善的信托才是慈善信托。对于这种混合型的信托形式,只有用于慈善的部分被认定为是慈善信托。所以将这种信托直接称为慈善信托基金具有误导性。

2.关于相关的税

 “慈善年金信托捐出全部本金后剩下的所有收益可以无税转移给第三人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这样的一个判断可能过于粗线条。慈善年金信托自身又包括好几种类型,牵涉到的第三方与架构不同,相关的税收也不同。由于美国的信托和税收比较复杂,很多判断需要基于具体细节而定。

当然,还有相关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问题……

无可否认,小扎的“公开承诺“又给很多慈善人群提供了一个非传统的思路,也激发了不少税务和法律专家的架构创新的热情。随着报道和研究的深入,相信更多细节会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