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捐赠迎来政策大利好?
2018-11-07 627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文,将使“捐赠股权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转让股权的公允价确定转让收入额”的规定成为历史。这一规定曾给大额捐赠人带来巨额税负,使不少潜在捐赠人望而却步或另辟蹊径。善见将该文的关键点分析如下:

 

1.     捐赠人:企业

 

2.     受赠机构: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3.     捐赠标的: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4.     虽然企业捐赠股权仍视为转让股权,但是按照捐赠股权的历史成本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额(注:此前,企业捐赠股权时,因为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转让股权的公允价确定转让收入额,使得捐赠人需要就股权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

 

5.     企业捐赠股权按照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并按税法规定享受扣除(注:(1)企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扣除限额为年度会计利润的12%;(2)《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实施后,企业捐赠额超过当年所得税扣除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6.     接受股权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当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公益性社会团体转让受赠股权时,需要就股权增值部分纳税的现行规定并未修改,则实际上是否产生了税负转由受赠机构承担的效果?
财税〔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0日   

政策文件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自2014年以来,就股权捐赠税收政策进行了长期和深入的研究,并撰写了《国际经验与我国股权捐赠税收政策选择》报告与《我国股权捐赠税收政策选择》政策建议,其中就改革我国股权捐赠税收政策现状提出3种供选择的建议。2015年5月,在全国人大内司委主办的“慈善法慈善家座谈会”上发布该报告和政策建议,并提交给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等部门,以供政策制定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