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慈善法传递的六大正能量!
2018-11-07 5525

近几日关于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之争,使得《慈善法》赚足了公众眼球,而各种批评和不解之声纷至沓来,《慈善法》尚未出生就已经饱受争议。3月16日,《慈善法》以高票表决通过,大家对这个新生儿更为好奇,争议点是否已入法条则变得扑朔迷离。

  正本清源!

  目前坊间流传一份号称全文首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被证伪,其中条文数目与内容与现在表决通过的具有明显差异,所以大家不要继续误传!完整版的《慈善法》将于本月19日通过官方权威媒体统一发布。作为新生儿的《慈善法》在多方面传递的正能量,其实早被我们忽视,如下几方面已经足够我们额手相庆啦~

  1.慈善组织摆脱双重登记枷锁:慈善法确立直接登记制度,确认双重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2.打破公募权天然垄断,突破地域限制:除自登记之日起可公募的慈善组织外,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满两年即可申请公募资格;就现场公开募捐而言,也突破了地域限制,在登记管辖区域以外募捐,需要在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

  3.唤醒沉睡的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主管机关不明之困终结,并改审批制放开为备案制,这极大彰显了慈善信托显灵活性,便于利用慈善资源撬动金融杠杆。

  4.政府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推进阳光慈善:《慈善法》并非单独强调慈善组织的公开义务,也明确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监管部门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5.税收优惠入慈善法: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尽可能地赋予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以特殊的税收优惠以及确立企业慈善捐赠的结转制度。

  6.志愿服务备受保障:慈善法确立志愿者实名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以及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旨在充分保护志愿者权益。

  立法从来都是利益平衡的产物,“自由”与“秩序”两大价值的张力古已有之。在确立慈善事业整体制度框架,提振慈善事业社会公信力的关口,我们要饱以“正能量”的姿态迎接慈善法,赋予慈善法和慈善事业相互磨合的良好契机,真正实现“以法促善”!

  为此,慈善法律中心倾力打造此图,满足大家对《慈善法》的好奇。

 

 

 

  本文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微信公众号:

  “善见”(ID:charityleg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