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款实务专家畅谈《慈善法》对慈善募捐的影响
2018-11-07 4590

导读:瑞森德举办的筹款人训练营是国内第一个筹款人培训营,本期善见分享了瑞森德合伙人、首席顾问刘盛老师关于新《慈善法》对慈善募捐影响的看法。

一、《慈善法》放开了公募资格的申请,将对慈善组织筹款产生何种影响?

《慈善法》对于公益筹款市场的发展影响深远:

首先,《慈善法》对公益筹款市场应该有颠覆性的影响,肯定会极大地推动中国公益捐赠总量从1000亿左右快速走向2000亿。这个推动的发动力量不是公益组织可以筹款,而是慈善法对于捐赠的鼓励。之前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不鼓励捐赠的,不仅税收优惠政策有限,甚至捐赠股权也要交税,还有很多行政劝募行为,规定必须捐给谁。

第二,《慈善法》将引起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的重新洗牌,面向公众的机构将越来越有活力,众多官办背景的社会组织会面临极大的压力。实际上,现在国内有个特别畸形的情况,超过80%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从来不做公募,没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想各种办法公募。在新《慈善法》实施后,公募权不再是稀缺资源,不再成为筹款真正的门槛。

第三,《慈善法》在激活国内公益行业的同时,筹款领域的马太效应明显,中国最顶尖的基金会筹款总额会超越10亿(现在大部分在1亿至5亿)。在这个背景下,行业分工会更加清晰,社会组织将分化为两类,一类明确专注做好项目,资金主要源自政府和基金会;一类社会组织收入来源多元化(极其重要的动作就是公众筹款),走上规模化和独立自主发展之路。

第四,《慈善法》催生公益筹款的行业支持系统形成并快速发展。2014年底,瑞森德筹款咨询团队从已有的咨询团队独立,组建国内第一个筹款咨询团队;2015年,瑞森德参与发起筹款人联盟,希望推动筹款人职业的发展。下一步,除了筹款咨询公司和筹款人的行业协会发展之外,筹款人职业体系、筹款人培训课程等也将快速发展,行业对筹款的需求会更加强烈而多元。

二、《慈善法》限定互联网募捐平台、要求募捐方案备案对网络募捐有何影响? 慈善组织应当如何理解和应对?

《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方式、透明度等做出了五条具体规定,在放开公募资质的同时对公募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有两处具体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在民政部的相关细则条文没有出来之前,《慈善法》的效果还很难评估,如果没有相应细则,很多条文根本无法贯彻执行。就如同多年前,法律条文里就有鼓励捐赠免税政策和公益信托,但没有相应的落实细则,实际上不好执行。

对于网络筹募,立法者确实面临两难选择:不管,开放担心失控;管起来,担心没有活力。这一点,是立法部门给民政部的难题。

首先,需要明确法条中所指的信息发布平台是否包含了IT服务工具,这类工具本身并不实现统一的信息发布,而是为机构的筹款动作提供IT支持服务。

如果区分平台和工具,实际上有三种路径:

第一种,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是必须但不是唯一的。也就是说,如果希望开展公募,就必须在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相当于告示机制。这就如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信息必须在指定平台公开;但同时,劝募信息也可以发到其他网络平台和系统上,利用各种筹款平台和IT服务开展筹款。

第二种,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是必须而且唯一的,其中还包括IT服务工具。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平台,有权发布募款信息,相当于民政部就网络公开募款发放牌照。这样就存在牌照发放的标准,其中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即使牌照机制设置相对合理,那么对于广大组织开展筹款工作的灵活性仍是沉重的打击。我们需要警惕这样的细则出来。

第三种,区别以上两种方案,民政部指定几个信息平台发布劝募信息,但不干预IT服务工具的使用。这是中间路线,但官方指定始终容易形成垄断。

最好的方式是第一种。可见,对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筹募信息的理解和解释非常重要,发布筹募信息发生筹募动作是两码事,一个是信息发布,一个是筹募行为。希望民政部的细则只规定筹募信息的备案和公示,不具体要求筹募动作的发生场景、发生平台和发生机制。如此,才可以成就市场化的筹募行业。

三、《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定期信息公开的要求,是否给持续、频繁筹款的慈善组织带来操作难度?对行业规范治理、信息化建设等有何影响?

《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定期公开信息,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募基金会必须提交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并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站在筹款的角度看,这些要求非常好。

没有能力筹款的机构,往往也是透明度不够的机构。透明是种能力,信息公开的背后实际上对机构的运营挑战非常大,要求机构内部权责明确,管理流畅。就如上市公司上市前对透明度的要求,强制要求自己做系列的规范,尤其是信息公开是公众筹款的基石。

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的机构,那就很难做到有效的问责。当然,信息公开也是有成本的,但有成本不意味着不应该合理公开。公信力对于行业来说,是必须要积累的资产。

四、筹款活动的成本是否算入管理费用?目前行业如何操作?今后是否会受到影响?

《慈善法》中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的规定,引发了较大争议。

筹款活动的成本是否算入管理费用还是一个悬案,事实上,年度管理费用涉及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该不该设,一个是设置的比例。既然法条已经颁布,那么对于筹款来说,核心的问题就是是否将筹款活动成本纳入年度管理费用。

我建议筹款不列入管理费用:

首先要强调的是,筹款成本是衡量一个机构运营效率的重要标志,但这绝不是说筹款活动零成本。从应然上来说,筹款活动也是一家机构重要的业务领域,公益项目运营有成本,筹款活动一样有成本,而且两者均不应纳入机构总体的行政开支中作为管理费用。然而,实际情况是,中国绝大部分社会组织财务没有单列筹款成本这一会计科目,所以在很多机构的审计报告里,筹款成本这一栏是0,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至于行政费的比例,我相信中国公益组织的智慧。在筹款成本这块,香港乐施会是1:9,用1块钱的费用筹集到9块钱,相当于超过10%的筹款成本了,这已经是很了不起的成绩。但是国内很多机构,筹款成本加上行政管理费一共才不到10%。我相信这是可以做到的,因为现阶段大部分筹款成绩好的基金会,基本上还是渠道战略,背靠优质的渠道资源,筹款成本当然可以很低。随着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中国公益行业的筹款成本仍将普遍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

这就是中国筹款领域区别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方。

五、慈善法既要求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也要求慈善组织保障捐赠人的权利。目前捐赠人不履行承诺或慈善组织未保障捐赠人权益的情形是否常见,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目前,捐赠人不履行承诺的情形,往往发生在灾害的捐赠中,企业第一时间通过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公布自己的捐赠计划,最后实际上并没有捐赠,这类情况不少。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消费公益的情况,避免个别企业或企业家,通过虚报捐赠总量来达到宣传目的。

《慈善法》明确保障捐赠人权利的法律规定,对公益文化的正面宣导作用非常大。实际上,慈善组织在保障捐赠人权益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尊重捐赠意愿和捐赠人隐私上,这是慈善组织需要提升之处。

六、《慈善法》提到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对公益筹款有何影响?

金融机构对于慈善组织在支付手段和结算优惠方面的支持是我关注的重点。支付的便捷性是影响当下公益机构筹款的主要技术问题。很多公益组织开展月捐项目的时候,金融机构不能提供很好的定额代扣服务,对捐赠人来说不方便,增加了公益机构维护长期捐赠人的难度。

如果银行开放这个普惠的政策,将极大地推动中国公益组织开展定捐项目,而这也是极其重要的筹款方式。



  作者|刘盛  瑞森德合伙人/首席顾问

  本文来源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