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赵延会就民政部等5部门出台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接受央广网采访表示,在信息真实性方面,平台有法定义务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需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无误,并提供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如有虚假或隐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捐助资金管理方面,平台的运营主体需要与银行签订捐助资金存管协议,确保捐助资金通过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专项使用。除特殊情况外,捐助资金只能转账给求助人本人或其提供的医院账户。以下为音频内容及整理。
近几年个人在网络求助的现象不断增多,而且出现了一些为个人求助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有很多网友在这些平台上进行筹款。为了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的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公布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具体做了哪些规范,我们来听总台中国之声记者车丽的报道。
车丽 :近年来,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为防止诈捐骗捐,《管理办法》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指定做出了什么规范?
赵延会: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是《管理办法》规制的对象。以此为轴心,来规范个人网络求助相关主体的行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民政部指定。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目前来看,有两类机构可以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一类是在《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之前,已经从事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还有一些是可能现在没有开展相关服务,但是有意愿希望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运营主体,需要提出申请成为这样一个平台。《管理办法》对于申请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车丽 :大家在一些网络平台上看到求助信息,这些求助信息的真实性由谁负责?
赵延会:根据《管理办法》,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等多方主体均有义务确保求助信息的真实性。
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必须要确保其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并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去证明其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若存在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或者挪用捐助资金的的情况,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个人求助网络平台而言,第一,要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第二,有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第三,需要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第四,在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后,平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车丽 :对于捐助资金的管理要求,《管理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呢?
赵延会:《管理办法》要求在申请指定条件中,明确要求平台的运营主体与银行签订捐助资金存管协议,规定平台归集的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专项使用。《管理办法》还对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问题做出了规定。除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用、捐助资金无法原路返回等情形外,专用存款账户归集的捐助资金只能向求助人本人或者其本人提供的医院账户等转账。拨付过程当中,平台也要起到审核的职责。平台要监督求助人对捐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是符合起初签订的求助协议及求助公告信息里头的用途,比如用于什么疾病的救治,而不能随意地更改用途。与此同时,平台还要监督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及时更新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当捐助资金达到目标金额或者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消失时,比如说病人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治疗,不再需要救助资金了,那么平台应及时关闭筹资渠道。
整体来说,《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个人网络求助和相关平台的服务等行为,将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
受访专家
赵延会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领域:人道应急、慈善咨询与项目评估。
从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减灾、红十字人道事业等主题相关研究,参与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中国公益事业发展报告、现代慈善丛书等研究报告撰写,参与多个公益评估与咨询项目。
背景资料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文件,旨在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24年9月5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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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高华俊
责编:李静 张栋
文章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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