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评论∣2023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指南进一步强化质量提升导向
2023-07-18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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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对比2020年发布的试行版,可以看到,在框架、体例整体保持一致的情况下,2023版实施指南充分考虑我国4万余家养老机构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强调质量提升导向,协调性、适用性和操作性也得到进一步强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四大变化

01

更加突出质量提升导向


一方面提高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努力改善的分值占比。例如,在“环境”部分,养老机构难以改变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但可以通过设有定期班车接送老人到达附近公共交通站点的方式来解决交通问题。此项就可以得满分。另一方面,强调设施设备的性能完好和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例如,对机构内的老年人温湿度调节设备、紧急呼叫设备不仅要求有,而且要求性能达标、能用。不仅要求有行政办公审批流程、行政档案管理制度等,实地评估时还要求提供最近一年的执行记录。


02

充分考虑我国存量养老机构的发展现状


首先,删除了一些存量养老机构难以改变的一些指标。例如,试行版中“机构主要出口不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等交通量大的道路”这一评定指标,对于新建养老机构具有指导意义,但对于存量机构来讲,难以达到促进提升的目的。2023版实施指南中对其进行了删除。再者,将个别一票否决项降级为普通评分项。例如,“建筑主要出入口内外留有便于人员等候及轮椅回转的区域。”“公共洗浴空间门的开启净宽(或门洞口通行净宽)≥0.80m,且便于浴床进出”这些评定指标在2023版实施指南中做了降级处理,不再实行一票否决。其次,放宽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等)的参与评分项目。例如,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空间的设置,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等)未设置,此项不参与评分。


03

与最新政策和新标准进行衔接


例如,在老年人能力评估方面,2023版实施指南中与最新实施的GB/T 42195-2022《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进行了对应,将评估内容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调整为“老年人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04

调整申报要求减少评定中止带来的额外成本


试行版本对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或申请等级条件的,要求自动终止评定程序。这意味着评定工作已经开始,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成本。通过近几年各地评定经验的积累,各地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申报之前要求其加强自评,并在申请阶段就进行公示。2023版实施指南也充分吸收了地方经验,对养老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或申请等级条件的,要求其不予以申报,这将减少评定过程中止带来的各方面投入。


结语    


总的来说,《<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又在质量提升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养老机构的高质量发展将发挥促进作用。


新闻链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