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引领|王振耀:以情为先,通过民政部门妥善解决
2023-03-27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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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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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矿业大学起诉其某位校友没有兑现1,100万捐赠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理事长王振耀,接受中央广播电台专访时,就此事提出妥善解决的建议,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指导依据。

主持人



王理事长,您好!今天与您讨论的主题是,中国矿业大学(下面简称“矿大”)起诉了某位校友没有兑现1,100万捐款的事件,您常年从事于公益行业,请问您对此事的反应或者关注的角度是什么?

王振耀

首先,这件事在全世界公益行业都算是极为罕见的。国外好像还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起诉案,因为公益慈善行业都是比较和善的,极少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捐赠纠纷的问题。我认为这件事对全社会都是一个公益知识普及的机会,对公益事业发展会很有启发。

主持人

这个案子有个关键点:矿大与捐赠人签署了一份接受捐赠的协议书,其中有一条内容提到这是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我们刚跟民法方面的专家沟通,在法律上确实规定公益捐赠是不可撤销的。请问一般意义上的公益捐赠是不是都在不可撤销的范畴之内?

王振耀

其实我不知道其他人是如何理解公益捐赠不可撤销的含义。捐赠是应该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比如说拒不交付的捐赠人可以被起诉。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指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这是《慈善法》明确指出的,捐赠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一种情况是捐赠协议签订以后,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若捐赠人企业都破产了,我们还要求他必须落实已经执行不了的捐赠吗?另一个情况是家庭生活严重影响到了生产。若捐赠人的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了,这时候可不可以申请撤销?是可以的,起码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我们理解在客观执行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状况,所以一般都不会闹上法庭,起码法律上提到捐赠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是《慈善法》明确规定的。

主持人

所以捐赠不可撤销还要看具体情况,因为当事人也希望可以尽快将捐赠款落实到位。他在企业遇到困难之后,对校方提出过变更捐赠方式,但被拒绝了。请问这种公益捐赠变更捐赠方式是不是也有一定的条件?

王振耀

其实《慈善法》都明确了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经营生活困难,另一个是家庭生活严重影响到了生产,遇到这两个不可抗拒的条件,有的捐赠人就会改变捐赠方式,将捐赠资金换成捐赠物资。因为当事人是一种捐赠行为,是在献爱心,并不是商业的公平交易。当他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爱心的时候,社会和大众包括政府部门通常都会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法。他可以给政府部门报备,民政局再去实地调查,如果他的企业真的不行了,家庭生活状况也不行,这样就得公开声明。这个条件不像商业上的公平交易,借人家的钱就得要还。


公益慈善界处理此类事情往往会妥善解决,比如疫情三年,很多企业遇到困难,尤其是一些献爱心的企业会遇到困难,但整体上大家都不会闹到对簿公堂打官司的地步,都在商量着怎么妥善解决。

主持人

所以在公益慈善领域,类似这次矿大的捐赠事情,大家都是比较和气、和善的处理方式。但也有网友说矿大起诉捐款不兑现的校友,从某种程度上是对诈捐的警示,请问您对诈捐这类事情有什么看法?

王振耀

严格意义上讲,公益捐赠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也不是不可撤销。按我理解的《慈善法》,在发生特殊情况之后,公益捐赠是可以撤销的。在公益界,诈捐有时候是存在的,但更多捐赠人都会签订捐赠协议,并严格落实,如果他们遇到了困难,常常采取补签一个协议的方法。比如捐赠人不能一次性还完捐赠资金,那过十年再还一点,所以说捐赠是一个严肃行为,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欠账行为。

主持人

您刚才已讲到,现在公益界类似捐款不兑现的事情而对薄公堂是比较少见的。网友也提到,这件事情虽然矿大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对于校友来说,捐款是种情分,不捐也可以理解。请问面临矿大校友捐款不兑现而对薄公堂的局面,您认为怎么处理会比较好呢?

王振耀

我认为,他们最好到当地民政局或者民政厅去协调处理,不要简单的对簿公堂。因为法律上既然指出民政部门可以出来协调,那双方就不用公开对薄公堂,可以低调地到民政部门把情况说清楚,走程序,如此法院也好做一个判断。矿大借此可以了解政府的有关规定,政府借机也可以了解一下捐赠人的经济状况。我认为通过有关规定和平地解决此事,让整个事态的解决以善促善,不要弄得太僵硬。


对于每一个爱心人士,一方面需要提醒他们要谨慎,尽力而为;同时还是希望保护一种社会的大善,保护一种大爱。如果他们遇到了困难,体贴理解,同时让大家尽量不要伤了和气,因为这本来是一件善事。

主持人

请问您认为这件事情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王振耀

我始终坚持认为这件事情要和平解决。通过这件事更多的宣传、解释《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对公众普及相关知识。《慈善法》的本意是促进大家行善,如果通过公共事件能普及慈善法相关知识,既保护了捐赠人的积极性,同时也注意了和平解决的方法,这无疑给大家上了一堂《慈善法》的普及课程。这件事就产生了积极影响力。

我相信,这样的捐赠以后就会更平和。捐赠人也知道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们遇到了经济困难,政府和社会也都会理解。这样大家将更积极地去捐赠,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因为拟定《慈善法》时,大家就已经遇到了这种情况:捐赠人在捐赠之后,自己的生活遇到困难,虽然他积极性很高,但最后落得自己都要借钱看病。所以,面对此类情况,《慈善法》在第四十一条的最后一部分明确指出了解决方法。这既保护了捐赠人士的积极性,也是对捐赠行为的一种规范。通过这次公共教育,大家做慈善的法律意识和理念也会更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