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儿童福利VS.儿童保护,来看看英国专家Nina Biehal的解读
2020-12-07 3808

 

国际视野|儿童福利VS.儿童保护,来看看英国专家Nina Biehal的解读

 

引言

最近在和一些伙伴的沟通交流时发现,大家对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关系存在着一些困惑,学术领域对此也尚未达成共识。2017年12月,我院联合美国芝加哥大学Chapin Hall儿童研究中心和美国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共同举办过一届“儿童福利和保护国际研讨会”,会议邀请到了英国约克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院Nina Biehal教授,当时她正在开展一项英国(England)、荷兰、德国三个欧洲国家的儿童保护政策、体制、实践研究,恰好从政策层面对其儿童福利体系(Child welfare system, CWS)与儿童保护体系(Child Protection System, CPS)进行了介绍,特此对发言要点摘译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专家简介

Nina Biehal,女,教授就职于英国约克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院。她的研究内容涉及儿童保护体系中儿童与青少年的各个服务阶段。包括儿童进入保护机制、家庭内外寄养服务模式、以及从离开机制回归家庭的过程。她最新的研究比较了遭受虐待和忽视的儿童在家庭内接受服务与家庭外寄养的成长结果评估。她目前在三个欧洲国家开展儿童保护政策、体制、实践的研究,以及苏格兰地区被寄养或被领养儿童成长结果研究。她是英国政府家庭外寄养儿童政策工作小组的外部顾问,并且曾受邀在儿童保护与领养的立法会议上提供意见。


三级预防视角:普惠型福利-儿童福利-儿童保护

如果从公共卫生三级预防体系的视角来看英国(England)、荷兰、德国三个欧洲国家(以下简称“三国”)的儿童保护服务会更容易理解。

三国都是福利国家,提供普惠型的基本公共服务,即面向全体儿童的初级预防体系,比如儿童健康改善服务,包括孕产妇服务、早教、儿童早期发展筛查、教育等,这些普惠型福利在英国是免费提供的,荷兰和德国大部分免费。儿童福利体系嵌套在普惠型福利之内,作为二级预防体系,儿童福利体系面向的儿童群体比普惠型福利的全覆盖范围要小,是为面临各种问题的儿童群体提供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儿童保护体系嵌套在儿童福利体系之内,是为被虐待或忽视的儿童提供的专项服务,比如医疗、精神健康、毒品/酒精等相关干预服务,通常是由社工、教师或其他专业人员提供。

需要特别强调地是,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之间的界线相对模糊,儿童福利是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的基于自愿的预防服务,而儿童保护是为高风险儿童提供的强制介入服务,也可以说儿童保护服务是儿童福利服务的一部分,两者关系如下图所示。有些国家的儿童福利服务,比如德国和荷兰,不包括英国,也会为涉罪青少年提供服务。英国有一个独立的青少年司法体系为这个群体服务,青少年犯罪曾经被定义为儿童福利问题,但现在已经不在其中了。

从法律框架来看,三个国家主要依靠民法而非刑法为儿童提供服务。每个国家因各自历史不同,在具体措施上存在着一些差异。英国的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侧重以儿童为导向,芬兰和德国的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侧重父母权利。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都在寻求儿童需要、权利、幸福与父母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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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体系为哪些儿童提供服务?

三国在儿童福利体系方面有些差异,但共同点在于,他们都会对儿童和家庭开展评估,并为需要支持的儿童提供服务,支持的范围相对广泛,比如:家庭压力、家庭关系破裂、育儿问题;儿童发展问题、行为问题、儿童残障;独自迁移的移民儿童(寄养或临时安置服务);家外安置设施中的儿童(其中有些是由于虐待或忽视被带离的);出现了被虐待或忽视苗头或轻微迹象的儿童(这也是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的界限相对模糊的原因)。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尽管如果社工发现儿童家庭存在贫困问题,也会提供单独的救助服务或开展一些非正式的支持,但这里提到的儿童福利服务并不包含对儿童的收入支持制度,那是通过为失业人员或低收入人员提供支持的救助保障体系开展服务的。


儿童保护体系为哪些儿童提供服务?

尽管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三国对于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定义有所区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三国的儿童保护服务在关注家内身体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和忽视问题上基本达成了统一。

过去被视为可接受的行为如今也被定义为一种虐待形式。比如最明显的一种:扇耳光、打孩子。四十年前这是家庭或学校常见的一种合理的惩罚。打孩子是可以接受的,尽管没有明文规定父母永远不能扇孩子耳光,但是现在扇耳光在这三个国家是不行的,这个问题已经引发过多种争论,如果这种行为再严重一些,造成持久性的伤害,也会受到惩罚。社会可接受的东西确实发生了很多变化。

儿童虐待的定义不断地扩展,现如今以下这些都被纳入了虐待的范围,比如:儿童在托儿所、寄宿学校、儿童之家等(家庭外的场域)遭受的身体虐待或性虐待,以及英国最普遍的儿童在家中遭受的虐待或少部分家庭寄养中的虐待;将儿童置于家暴的环境中,也就是让他们目睹家暴、听到家暴以及意识到家中正在发生的事情;儿童性剥削;拐卖儿童;女性割礼等。


编译者按

如果抛开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的广义与狭义的学术定义讨论,从三级预防视角可以将所有为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忽视而开展的服务涵盖在内:初级预防服务未雨绸缪,二级预防服务防微杜渐,三级预防服务既是及时干预同时也能预防虐待/忽视的再次发生。

在各级预防服务体系中,一方面按照保基本强弱项提质量的思路逐步扩充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工作、心理干预、亲职教育等方式有效补充,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面向儿童和家庭服务支持,政社合作共同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互为补充完善各级预防服务,将有利于凝聚共识,构建全社会参与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译者:李洁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