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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引领 | 抗“疫”进行时,解码“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



      “红十字会”近日热度不减,关于捐赠款物的接受、发放和信息公开等一举一动无不牵动亿万公众。

      在舆论中心,“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基金会”时常“同框”,然而公众是否清楚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为避免混淆“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本文特从法律性质、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公募资格和募捐备案、信息公开、关联交易等角度厘清常见误区,以及为规避风险应采取的措施,带您一起“探秘”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基金会。



常见误区

误区

01

“红十字会”是否与“红十字基金会”为同一家机构?

回答:否!从法律性质上看,二者实为两家独立的机构,不容混同


1. 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该法第十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会团体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等规定依法免予登记。


然而,对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社团法人资格问题,《红十字会法》并未予以直接回应,留由地方立法机关对于各级红十字会是否免予登记作出规定。实际上,目前多数地方红十字会一般由地方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属于纳入编制管理的群众团体,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经费大多来自于财政拨款,也有会费、捐赠款物等收入

 

以湖北省红十字会为例,根据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主办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信息显示,湖北省红十字会由湖北省编办批准设立,正式成立于1985年8月26日。2019年收入预算3551.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74.26万元,占总收入的95%。(预算构成单位含湖北省红十字会本级及其三个直属事业单位,单位名称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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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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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慈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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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湖北省红十字会2019年部门预算)


此外,也需要注意湖北省红十字会并非武汉市红十字会。


2. 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设立,依据《慈善法》认定为慈善组织


以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为例,其成立于2012年6月8日,属于基金会法人,由湖北省民政厅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红十字会”。根据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7月18日,湖北省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相关规定认定其为慈善组织。另据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2018年度审计报告,其主要收入来源为捐赠收入(2018年捐赠收入约为4057.9万元,约占总收入的99.3%)。

 

综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都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在宗旨和业务活动方面较为相近;同时,湖北省红十字会作为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依法给予其业务指导并履行其他法定职责。但是,从法律性质上看,二者实为两家独立的机构,不容混同。湖北省红十字会和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都属于“法人”,也就是说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的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红十字基金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应当严格遵循《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其所有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指定湖北省红十字会等组织为捐赠接收机构,同时公布了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避免造成误解,建议两家机构在接收疫情捐赠时,尽快厘清相关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是属于捐赠关系、受托代理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等),以便于有序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审计等工作


误区

02

红十字会属于《慈善法》界定的慈善组织吗?

回答:否!红十字会不同于《慈善法》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它属于有特殊法律地位和使命的人道主义社会救助团体。


《慈善法》颁行后,慈善组织的概念被“法定化”,即经由相关社会组织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依法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该组织取得“特殊”的身份标识。慈善组织具有相当程度的“民间性”。成为慈善组织后,该机构能够以“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依法获取公开募捐资格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依据相关税收法律等规定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因而,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不同于在日常生活中公众给予一些机构“慈善组织”的称谓。虽然此类组织从事了慈善活动,会受到《慈善法》的调整,但是由于未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因而不能够视为《慈善法》意义上的慈善组织

 

对于红十字会而言,其从事的人道主义救助救济活动等与慈善活动有所交叉,但从法律适用、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程序、管理部门等角度来看,红十字会不同于《慈善法》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属于有特殊法律地位和使命的人道主义社会救助团体。


具体就湖北省红十字会来说,2001年5月,湖北省红十字会由湖北省卫生厅代管改为湖北省政府分管领导联系。会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兼任。湖北省红十字会机关内设3个正处级机构:办公室、赈济救护部、事业发展部。下设3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湖北备灾救灾中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湖北分库管理中心、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尽管红十字会不是《慈善法》界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然而红十字会一旦从事了慈善活动,如果此时《红十字会法》对于该行为没有特别的规定,红十字会则要受到《慈善法》的规范,比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需要依法备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慈善中国”中统计的慈善组织信息中含有数百家红十字会。然而,如前所述,许多红十字会并非由民政部门登记认定,当然也难以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慈善组织。为减少误解,“慈善中国”对于领取公募资格证书的红十字会进行了单独列示,可谓有了一定程度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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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慈善中国)

误区

03

慈善组织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费用?

回答:可以,但慈善组织管理费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此外,针对此次疫情,各省级红十字会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


首先,应注意区分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除了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属于慈善活动支出外,慈善组织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都属于慈善活动支出,并非只要是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就属于管理费用

 

其次,具体就管理费用而言,保障一家慈善组织的正常运转,同样需要资金投入。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等属于机构的管理费用。

 

对于一些号称“零管理费”,捐赠款物100%用于受益人的慈善组织,也许只是另外筹集了专门用于管理费用的资金,或者通过合法开展保值增值活动获得了部分收入用于管理费用,抑或相关费用由另外一家机构承担,而不是运作慈善组织本身不需要资金投入。

 

当然,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需要满足相应的标准,管理费用也需要有比较合理的范围。(详见“浅析《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更重要的是,慈善组织要确保慈善项目能够实现慈善效益,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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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善见”公众号)

从红十字会方面来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2019年1月发布的《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考了《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的有关内容并有所调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上述规定修改了2009年版《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红办字〔2009〕124号)(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的相关内容。如《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各级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各级红十字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项目支持费是指各级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2009年版《工作条例》已经废止。
 
针对本次疫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款物,各省级红十字会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红十字基金会要严格按照《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规避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措施

01

应重视公开募捐资格及公开募捐活动备案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合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 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在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目前,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共20家。(20家平台及多个相关公开募捐相关信息详见“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pick哪个”)


慈善组织除了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之外,在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时,“公募资格+公募方案提前备案+指定平台公募”三要件缺一不可(其他组织可以自查,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已于2017年6月27日申领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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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慈善中国)


尽管红十字会不同于一般的慈善组织,但是在公开募捐方面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明确了红十字会开展公募活动的具体要求:


1.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目前湖北省红十字会已经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而通过“慈善中国“查询武汉市红十字会,尚未有信息显示武汉市红十字会已经申领公募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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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慈善中国)


2.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截至2020年2月4日,尚未在“慈善中国”查询到湖北省红十字会募捐方案备案信息,而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已经备案募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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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慈善中国)


综上,湖北省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备案肺炎防控项目的公开募捐方案,武汉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依法备案公募方案,同时还要注意在指定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机构官网、官微等渠道推送。 

措施

02

应及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针对红十字会而言,民电〔2017〕145号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对于红十字会系统的信息公开也有相关要求。


此外,虽然红十字会不属于《慈善法》界定的慈善组织,无法直接适用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但是从机构长远发展和树立公信力的角度考虑,可以参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措施

03

应注重关联交易操作规范

法律并未禁止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但是对于慈善组织与重要关联方的交易行为,要在关联交易等行为(如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发生后30日内于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考虑到湖北省红十字会、九州通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协助红十字会进行防疫物资管理)等为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的重要关联方,如果存在上述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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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大“疫”面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希望通过常见误区和法律风险点的提示,助力以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等为代表的组织或其他个人依法行善,合力打赢这场战“疫”。


本文作者:黄浠鸣

北京师范大学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