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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就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作出部署,明确了等级评定的一般程序和对机构申请评定的要求。现剖析文件内容,图解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想要了解的问题。


关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您可能有以下问题,现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为您梳理如下:

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等级评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养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审查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牌匾)等环节。

所以养老机构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的基本要求和申请条件先进行自评后提出申请。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是否会收取额外的费用?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等级评定机会均等,养老机构可自愿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3.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存在疑问时能否开展复评?

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评定组织在复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

4.哪些情况下会导致终止评定、降级或取消评定?

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评定。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评定级别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取消评定等级。

5.养老机构已经拿到了省内或市内的星级评定结果,与国家统一的等级评定如何衔接?

根据《指导意见》第(八)条,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已经评定的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可与国家标准的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进行转换或平移;四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定。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6.我的机构还没有参加过等级评定和星级评定,什么时候开展呢?

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

所以,您要等省里制定了具体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后就可以开展了,在此之前您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规定的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四个评定项目开始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