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回应|德云社吴鹤臣众筹引质疑,防治“骗捐”良方何在?
2019-11-27 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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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德云社相声演员吴帅(吴鹤臣)于4月8日突发脑出血,其家人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上限为100万元的众筹项目,后被网友曝光其在北京拥有房产、车辆及大病医保,随即引发舆论关注,该众筹行为遭到网友质疑。截至5月3日晚已经筹款148184元,目前众筹通道已关闭。


5月7日,民政部对此回应称,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但由于影响到慈善领域秩序规范,下一步,民政部将引导平台修订自律公约,针对群众关切持续完善自律机制,也将动员其他平台加入自律。


2016年,慈善领域极具争议性质的罗尔事件与其类似。彼时,罗尔事件被贴上了“骗捐”的标签,面对网友的纷纷质疑,募款人、捐款人、公众应该关注什么?用怎样的心态来面对众筹事件?而事件发生后又该有哪些新的思考?

 

对此,“善见”对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就众筹事件回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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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上述“疑似骗捐事件”事件,公众及媒体的关注点都聚焦在众筹平台上,但事件的关键是否在于平台呢?平台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现在来看,公众的焦点首先是德云社,其次就是在平台。德云社已经表示事件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所以当前焦点在于发布筹款信息的平台。大家之所以猛烈抨击该平台,主要是认为公众的捐赠是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平台理应尽到相应的义务。但其实众筹平台在该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并不是一个信息的生产者或者行业的监管者,而只是一个信息的发布渠道。同时,我们不能将众筹平台和慈善组织的角色相等同,它难以实现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核。为完善审核所产生的人力成本、资金投入都由谁来承担?因为进行严格审核而可能造成的延误治疗,又该由谁来承担?但尽量追求发布信息的准确也应是平台的责任。

 

针对此类事件,公众认为的“慈善”和《慈善法》界定的“慈善”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公众认为,个人对他人的赠与就是一种慈善活动;法律则规定,慈善活动需要面向不特定公众开展。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信息,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属于个人求助。二者所考虑的范围不在同一维度。平台只是一个发布信息的渠道,在尽到了事前形式审核,事中风险提示,事后(若有人发现虚假信息进行投诉举报)断开链接、撤下项目等责任的前提下,平台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平台的责任边界,可以从几个层面来讲。法律、行业标准层面:《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也要求,平台应明确告知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就这个案例而言,众筹平台在发布信息的时候已经尽到义务。相关行业自律层面:2018年,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系相关平台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约定加强求助信息前置审核,审查方面包括疾病情况,治疗花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是工资收入、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信息),预期款项用途,基本医疗保障情况,商业保险情况,是否享受低保,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等情况。抛开这个案例来讲,对于求助人实际经济状况、病例信息是否造假等问题,平台方面很难辨认或者说核实成本较高,需要借助相关慈善组织、医疗机构、居(村)委会及医护人员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的协助。个人认为,众筹平台本身除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外,还要在能力范围之内完善事前信息核实与事后信息公开,但是责任的承担应与相关行业的发展阶段和现实的情况相匹配。


2. 不管是吴鹤臣事件还是罗尔事件,公众不满的点均在于募捐者未在募款前告知其财产状况,是否有必要让捐赠者知晓?众筹平台是否有该职责呢?


从《自律公约》来看,建议在求助者在发布信息的时候提供车、房、金融资产等信息作为发起信息的必要要素,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将上述要求“入法”其实很难。因为个人求助其实是个人天然的权利,在个人年老、遭受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等情况时,个人有权利向亲友或公众求助,这个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如果要求发布者提供所有信息,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基于“恶意推定”,也就是说建立在怀疑该发布者是潜在欺骗者角度的要求,而实际上大部分求助者是在自己资产需求当下无法得到相应满足的前提下才被迫发布求助信息的。因此,在进行法律规范或者行业自律时,如果仅仅因为出现骗捐个例就要强制全部求救者提供全部信息,这虽然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强加于平台来施行这种行业政策在我看来可能用力过猛

 

合理的状况是,个人可以主动去提供相关信息,行业也可以发布相关行业指引来进行引导,这相当于二者达成了合意,在此基础上,个人享有选择消息发布渠道的权利。一些人诉诸国家主义情怀,如果遇到问题第一个想到的是国家的法律监管没有跟上等问题,但我们也应该想到,除了法律规范以外,这个社会还有道德规范、行业自律、个人自我约束等多种规范,这都是构成整个社会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是最有强制力的规范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规范手段。求助者在发布相关信息的时候,首先应该思考,基于什么样的立足点、前端来调整自己的信息,是否应该主动告知相关的原因及财产状况,以取得公众的信任并获得捐助。


3. 针对类似众筹行为,公众应该怎么做,捐赠者应该如何进行理性捐赠?


当公众看到相关信息的时候,首先,应该有一个基本判断,辨别该信息是属于个人求助类、慈善募捐类或是其他类型的众筹信息;其次,基于自我判断,如该信息属于个人求助类,公众应继续查看该发布者是否列出相关治疗情况证明、资产状况证明、医疗或商业保险证明、后续治疗需求等基本信息,在信息得到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公众可自行捐助,可以说,这就是在公民享有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的理性捐赠。如果公众认为该信息存在一定虚假情况,可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追究相应行为。不希望因为出现的个例,影响到公众对整个慈善环境的信任,继而打击进行相关捐赠活动的信心和热情。


4. 基于本次事件,众筹监管问题被多次提出,那么针对目前的众筹平台,是否应该进行一些调整,或纳入《慈善法》的监管范围?如何调整呢?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个人求助不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这不意味着此种活动是法外之地。除《慈善法》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法律进行相关监管。现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如欺诈、骗捐,可以依据《民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事实上,在尽到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及时跟进和信息公开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规则的前提下,平台已经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中充分地发挥了其作用,并且其功能发挥大于负面影响。肩负社会期待,平台已经有意识地征求并听取多方意见制定管理规范,可是依然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但希望公众给予其一些自我改善的余地。社会自律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如果法律等其他外力强行介入一个可以自我调节的空间,可能会打破原有的平衡。

 

现阶段,规范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互联网筹资渠道,要着重发挥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内部规则的作用,同时应做到“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点。“自由”指的是个人发布求助信息的自由权利,但个人不能因为追求自身的自由而侵犯他人的知情权、财产权,因此,“自由”里面也要加上“秩序”的内容。那么,如何平衡“自由”与“秩序”呢?这就需要法律、行业规范乃至社会公众等多方角色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它们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配合的整体,而不能只由一方全权掌控。“公平”指求助者获得救助的机会要趋近公平。然而,部分名人通过自身影响力吸引更多人进行捐助、筹集更多资金的不公平个例,事实上是很难通过法律来解决的。因为法律无法真实做到对于网页“点击量”、“浏览量”的监管,这就需要平台进行调整。“效率”是指要减少乃至杜绝实质审核过多造成的被迫延误治疗等情况。若基于“善意推定”,平台尽到了审核、风险提示、信息公开等相关义务,并对项目进展进行及时跟进,产生问题及时处理,那么平台已经比较尽职地承担了自己角色的责任。


5. 如何推动网络众筹和慈善行业更加合理化和健康发展?


“网络众筹”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一般来讲指的是“通过网络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个人、公司等其他方面的需求”;但慈善法律层面所指的“互联网公开募捐”通常是有一定限定范围的,涉及不同的对象、目标和环节。因此,网络众筹的健康发展不应单单只从公益一个角度来讲,还应该由商业等其他领域共同来引领和推动。

 

从“慈善募捐”的领域讲,现阶段的监管整体还是比较不错的,只是在个人求助方面是否需要政府监管介入存在争议。我在前面也提到了,诚然政府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求助发起人、捐款人、公众、平台也承担着其他的角色,他们也要在不同的侧重点发挥相应作用。政府目前还是应从鼓励的角度来进行有效监管,做到适时、有效、有理有据地介入。而更多的,还是需要发起人的自我监督,做到提供有效个人信息、公开后续财产使用;捐赠人及时进行信息识别,做到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信息的区分和识别;平台尽到形式审核等相关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建设起慈善领域的健康发展体系。


文章来源:慈善研究中心、传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