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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的产生和罢免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具合法性。一般情况下,理事的产生需经过提名、选举或表决、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备案、信息披露这几个程序[1]。


提名

基金会登记机关要求,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提名候选人。

 提示 

基金会可设提名委员会或换届小组专门负责理事成员的选拔和更新。该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一位理事担任,成员可以包括基金会内部高级职员。


选举(程序与要求)

理事需经过选举产生。除非章程有特别规定,第一届和换届之年的理事候选人,需全部出席理事会,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非换届之年,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应当是:


主持人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理论上无选举权,主持人请候选人回避→主持人请出席理事投票表决(若有非出席理事通过书面投票或委托投票,需在会议现场介绍这一情况→统计并通报投票结果(含书面投票情况),若半数以上人赞成即通过→主持人召回候选人,宣布其成为理事会成员→该候选人以新理事的身份获得投票权并参与理事会议程中其他事项的决议。


若有理事提出异议,需重新选举,赞成票低于半数不能通过。

 提示 

选举和表决过程中,主持人应强调候选人符合法律规定;经提名而表决未通过的理事候选人,如果确实可以给基金会做贡献,可以考虑其加入某个专门委员会但没有投票资格。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理事罢免、增补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提示 

1.为了提高业务主管单位对理事罢免和增补结果的认同度,理事会应在上理事会提名之前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并形成共识。

2.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本步骤可省略,但是建议征询登记部门的意见。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信息披露

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等自媒体或年报、新闻报道,披露最新理事会成员名单及其社会职务。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建议披露其简历。


[1] 参考民政部制定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作者简介
                   程    芬

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公益研究中心总监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




统筹:江涛 王阳 

责编: 陈科名

编辑: 李婉雪

本文源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慈善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