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慈善事业运行的最后环节。鉴于慈善服务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以及志愿服务无法取代慈善服务等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服务,对慈善服务的界定与提供方式、慈善服务的原则、慈善服务标准、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对强化慈善服务的社会需求进行了回应,为提供养老服务、助残服务、儿童服务甚至环境保护服务等各种服务型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指引,体现了慈善立法的制度创新与慈善法内容的全面性。
《慈善法》关于慈善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慈善服务概念界定
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慈善目的的基本活动。《慈善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依据该条规定,慈善服务的概念有如下要义:
1. 慈善服务的形态包括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志愿服务,最早源于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主要是针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志愿服务的理念引入中国后,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慈善思想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得到了社会民众的认可。志愿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慈善公益事业,以维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和大多数居民的社会权益为出发点,而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志愿服务一般是无偿的,慈善服务中的志愿服务应该是无偿服务。
除了志愿无偿服务以外,慈善服务也可以是其他非营利服务。非营利服务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服务提供,是慈善服务区别于市场服务的本质特征。市场服务主要以获取利润为目的,非营利的市场服务并不存在。但是,这里的非营利服务是指利润不能用于分配,而并不是慈善服务绝对不可以收费。为了维护慈善服务的正常开支,保持慈善服务的可持续性,某些慈善服务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低偿服务,但前提是这些服务项目的盈余不应也不能成为慈善组织或志愿者个人的利润,而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例如,广西柳州有一个残疾儿童的康复机构,其经费来源于适当的收费和社会的捐赠,虽然收费,但是其不分配利润,该儿童康复机构的运转良好,对残疾儿童来说献了爱心,对家庭来说,减轻了家庭负担。该儿童康复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慈善服务,其法律地位为慈善组织。
2. 慈善服务的目的是基于慈善目的
关于慈善目的,《慈善法》第3条对慈善活动作了明确的界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这种界定,在内容上不仅仅突出传统的扶贫济困,而且已经拓展到其他领域,符合慈善事业发展的国际趋势,也为中国慈善服务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在形式上明确了以捐献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为主,但又不局限于此;在主体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都可以参与慈善活动,慈善不是富人的专利,慈善人人可为;在性质方面,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自愿性和公益性。《慈善法》关于慈善目的界定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慈善服务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3. 慈善服务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的慈善组织进行综合性的慈善活动或专注于某一或某几个领域的,它们都可以提供慈善服务。
社会服务机构对应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并非所有的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慈善组织,只有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运作过程中能真正落实非营利性原则、可以达到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公益支出标准等管理规定的社会服务机构才属于慈善组织。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慈善意识的增强,大量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它们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社会工作、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向弱势人群提供专业慈善服务。社会服务机构将在慈善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他组织也是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主体,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残疾人服务、老年服务、儿童服务、社区服务等是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领域。个人也可以成为慈善服务的主体,其中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已经成为慈善服务的基本内容。我国大陆和港台对志愿者有不同的称谓,大陆一般称为“志愿者”(深圳比较特殊,采用和香港一样的称呼),香港称之为“义工”,台湾称之为“志工”,虽然名称各异,但其基本内涵大致相同。志愿者出于奉献、有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的服务是慈善服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的方式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的方式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
1. 慈善组织自己提供慈善服务
根据慈善组织的职能,慈善组织分为劝募型慈善组织、服务型慈善组织和综合型慈善组织[4]。其中服务型慈善组织和综合型慈善组织面对受益人可以直接提供慈善服务,具体工作由其工作人员承担,如养老院、残疾人庇护所、儿童福利院等服务型慈善组织,1994年成立的中华慈善总会属于典型的综合型慈善组织,它除了筹措慈善资金,还可以直接提供慈善服务。
2. 招募志愿者提供服务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第12条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社会管理、文化建设、西部开发、海外服务等。”其中绝大部门都属于慈善服务领域,两者具有高度的重合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的方式进行,以实现慈善服务和志愿服务的衔接。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可以采取公开招募和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慈善项目的具体需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信息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慈善服务的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从发展趋势上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应该签订协议,志愿者提供慈善服务,应该是长期稳定的服务而不是种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运动性的服务。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的关系应该是长期稳定的关系。每一个慈善组织都有一支长期的能够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慈善事业就会要大发展。
3. 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慈善服务中有些服务带有专业性,必须以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为主进行。如社区助老养老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等,这些方面的服务应该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担任。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双方可以订立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