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11.03

中国公益研究院养老研究中心

2019年第44期/总第385





宏观政策

• 国家卫健委 |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卫健委 |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统计数据

• 江苏淮安 | 60岁以上老人突破110万人

• 江苏 | 百岁老人超6000人

 

社区居家

• 浙江杭州 | 打造颐养社区 为“家门口”的养老提质增能

• 重庆两江 | 翠云街道探索创新社区养老服务 推进老有所养高质量发展

• 安徽亳州 | 打造20分钟养老服务圈 要求小区配套养老用房

• 甘肃敦煌 | 居家养老服务温暖老人心

 

机构养老

• 江苏南京 | 在全省率先实现“虚拟养老院”全覆盖

• 江西 | 推进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

 

医养结合

• 江西南昌 |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刷卡遇难题

• 天津 | 探索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健康驿站守护老人健康

 

农村养老

• 吉林 | 集合资源建设载体 着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养老体系

• 山东 | 计划建成农村养老周转房4000套 年底前具备入住条件


产业发展

• 上海 | “居康医社区”四位一体 打造长三角高品质养老生活标杆


文化教育

• 山东乳山 | 老年远程教育 远程促成“夕阳红”

 

人才队伍

• 江苏 | 深度老龄化凸显护理人员短缺

 

为老服务

• 上海 | 挖掘老人真实需求 “养老管家”把老人衣食住行管起来

• 北京 | 老年人心理健康关爱项目启动 确定63个试点开展服务

 

会议论坛

• 山东青岛 | 2019中德养老国际高峰论坛开幕 探索“中国式养老”发展路径


统计数据

国家卫健委 |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愈发迫切,为解决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不健全,有效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据介绍,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8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5亿,2018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7.0岁。健康是保障老年人独立自主和参与社会的基础,推进健康老龄化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

意见明确,到2022年,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此外,意见提出三项具体量化工作指标:一是到2022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是到2022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新华网)

民政部 |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部日前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等行为,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管理办法》要求,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管理办法》指出,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提到,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民政部)

国家卫健委 |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全国老龄办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以下简称《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医养结合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但当前仍存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进一步衔接、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意见》着眼近年来各方反映较多的一些堵点、难点,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部署,立足医养结合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出5个方面15项政策措施。

  一是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制定出台医养签约服务规范,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按要求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优化流程和环境,涉及同层级审批登记行政部门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

  三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税费优惠方面,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投入支持方面,各地要加大向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购买基本医疗卫生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的力度,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土地供应方面,要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措施,对使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房屋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金融支持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四是优化保障政策。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保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要求各地分级分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明确提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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