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10.13

中国公益研究院养老研究中心

2019年第41期/总第382




宏观政策

• 广西南宁 |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 七部门联合发布 | 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

 

统计数据

• 国家卫健委 | 敬老月活动十年惠及老人8000多万人次

 

社区居家

• 上海 | 让老人更幸福 长宁探索“大城养老”模式

• 四川成都 | 构建社区居家养老110服务模式

• 海南海口 | 拟出台养老服务新政策 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湖南永州 | 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模式

 

机构养老

• 河北 | 新改建养老机构453家 可提前三月入住

• 广东广州 | 分类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

• 宁夏银川 | 养老机构由提量到提质

 

医养结合

• 国家卫建委 | 全国90%以上养老院提供不同形式医疗服务

 

农村养老

• 海南 |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产业发展

• 湖北武汉 | 银发经济进入数字化加速期

 

文化教育

• 青海 | 老年大学将新建校区

 

为老服务

• 北京 | 3000余家商超餐饮店实现刷养老卡享折扣

• 北京西城区 | 发布养老服务十大项目

 

会议论坛

• 北京 | “老龄化背景下的中日家庭变迁与社会支持”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

 

研究调查

• 携程 | 六成五中国老人每年出游3次以上

 


宏观政策

广西南宁 | 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标准如下: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要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良好;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第八条  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九条  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管理工作。

       (一)规划。

       1.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2.对于需承担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任务的拟供应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3.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确定的社区居家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以及民政部门对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建设意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4.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5.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二)设计。

       1.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2.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内容。变更设计内容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程序处理。变更设计不得有涉及降低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

       (三)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权属归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并负责维修、养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城区人民政府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5日内,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清单报送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宁政府网)

七部门联合发布 | 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

       近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学科专业布局、重点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等13项任务措施。

在完善学科专业布局方面,《意见》提出,以面向社区居民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中医药健康服务等紧缺领域为重点,对接管理、经营、服务、供应链等岗位需求,合理确定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等不同类型、层次学历教育相关专业和职业培训的人才培养目标、规格。

       在重点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积极增设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中医护理方向)、中医养生保健、中医营养与食疗、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康养休闲旅游服务等社会服务产业相关专业点。

       在加快培养适应新业态、新模式需要的复合型创新人才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引导普通本科高校主动适应社会服务产业发展需要,设置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老年医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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