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短评 | 养老机构放管服升级 综合监管促质量提升
2019-01-18 4716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的相关表述进行了重要修改。而在此前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批准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646项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2018年岁末,两项重要举措反应了我国养老服务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思路,也将成为养老机构服务监督管理的重要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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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全面取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由民政部于2013年6月28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2018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17项行政许可事项。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的相关表述进行了重要修改,依据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之前,不需要再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标志着施行5年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将进入历史。

地方面向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设亟待加强

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同时,地方在养老机构的服务监管职能将进一步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这意味着养老机构从原来的准入管理转向全过程管理,更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在去年8月举行的2018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相关会议上介绍,自2017年开展行动以来,全国整治养老院服务隐患19.7万项,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安全隐患严重、无法有效整治的养老院2000多家。可以看出,我国养老机构管理还有非常多的工作要做,监管的形势也相当的严峻,综合监管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行业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将成为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抓手

我国养老机构从登记类型来看,包括编制登记的事业单位、民政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和工商登记的企业3类。根据民政部公开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末,我国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2.9万家,编制登记的事业单位在数量上仍然是主体,农村敬老院占据半壁江山,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福利制度有关。但随着养老服务市场的全面放开以及公建民营的大力推进,实际上,在广大城市地区,社会力量已经成为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

由于在举办主体、运营主体等多方面的差异,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上也差异明显、参差不齐。因此,综合监管制度首先需要建立起各类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共享,建立及时的信息监测、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其次,在监管重点上,除了养老机构一般资质的要求外,养老服务质量是监管重点,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综合监管的方式上,标准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将是重要抓手,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其主要还是为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场所,是否“以老年人为中心”,提供符合规范、符合标准的服务内容,是养老机构管理的试金石;从综合监管的参与主体来看,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外,还需通过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方式,全面推动养老机构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成绯绯

养老研究中心主任